论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的补充适用关系
●程 衍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来源:《法学》2026年第6期。
【内容摘要】 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取保候审、逮捕和监视居住存在补充适用关系。逮捕是取保候审的补充,以社会危险性防止不能为适用前提;监视居住是逮捕的补充,以人性关怀为适用理念。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羁押率畸高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化适用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实践执法对“补充适用关系”的背反。理顺并落实以上三种强制措施间的“补充适用关系”,可通过法律修改和完善办案机制来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建议删除第81条中关于径行逮捕的相关规定,同时将第74条第2款第4项修改为“有其他人性关怀需求,需要特殊照顾的”。在机制层面,应当完善听证和羁押必要性动态复核机制,以此强化个案中强制措施的准确适用。
【关键词】 逮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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