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的强制执行权扩张及其效力边界
●李 欢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民商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法学》2026年第6期。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公司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股权所在公司于股权冻结期间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担保等公司行为,但司法文件却提出了限制冻结股权办理变更登记、限制被执行股东表决同意公司决议的具体方案,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更是衍生出多种以冻结股权价值贬损事由限制公司行为的模式。股权冻结的强制执行权扩张混淆了财产保全与财产担保的功能边界,不当创设了程序法的诉权切口,最严重的可能后果是冲击公司法人格制度。股权冻结应有其明确的效力边界:股权冻结仅具有临时救济的程序法效力,不应具有财产担保的实体法功能;股权冻结可限制股东转让、出质等处分权,但不及于股息、红利等收益权;股权冻结不产生限制股东表决权、知情权等管理性权利的效力;股权冻结不得限制公司决议行为。公司作出重大决议后该如何平衡股权冻结申请人与被执行股东的利益冲突,应在债法或公司法上寻求救济,股权冻结申请人不宜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提起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之诉。
【关键词】 股权冻结 强制执行权 财产保全 公司法人格 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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